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6914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告:宿迁景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原告***与被告***、宿迁景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已履行义务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70元,均由***负担。
审判员 刘正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雅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