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景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辖终3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甲5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袁永林,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浙江大厦13层1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玉军,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中建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天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5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建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中建公司与景天公司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中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明确有效。中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本案应由该法院审理。
景天公司未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管辖。中建公司与景天公司对于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中建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邓晓萱
审 判 员 武耀明
审 判 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玉珺
书 记 员 冯哲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