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378号
原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浙江大厦13层1306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玉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博,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萍,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立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唐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