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6903号
原告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东宁丽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法 官 助 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