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6053号
原告:***,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臣,北京和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22号院1号楼20层2001、2002、2003、2004号。
法定代表人:潘学斌,董事长。
被告: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金沙江路87号宿迁国际购物公园10号楼1-2层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原告***与被告中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汤 硕
书 记 员  王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