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8民初9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4622308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