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8民初9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周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5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黄山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746223083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宿迁市恒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