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5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兵,北京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
上诉人**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审 判 员 苏丽娟审 判 员 金珍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慧书 记 员 白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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