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终52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曹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兵,北京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黄土庄镇。 上诉人**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43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审  判  员   苏丽娟 审  判  员   金珍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慧 书  记  员   白忠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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