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20282号
原告:**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中港雅典城C21#-08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740694132H。
法定代表人:曹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宗兵,北京京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部经理。
被告:***,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琳,北京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2021年12月15日,原告**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市华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韩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