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执273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海泰船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兴市海坤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河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兴市海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女,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泰船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泰兴市海坤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河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海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泰船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泰兴市海坤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河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海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6396888.57元,或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