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7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鼓楼路15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海泰船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兴市海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河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溪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泰兴市海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国庆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申请人:***,女,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申请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泰船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泰兴市海坤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河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海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2020)苏1202民初797号民事裁定书,后依法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泰船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泰兴市海坤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河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海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泰船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泰兴市海坤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河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海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海泰船舶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泰兴市海坤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河海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海航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前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林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