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泰执字第2847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泰兴市第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泰兴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泰兴市第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基础工程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宣民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0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经向泰兴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执行中,被执行人泰兴市基础工程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约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泰宣民初字第0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