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健与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泰兴市第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基础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7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商初字第0977号
原告肖健,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泰兴市第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根思乡西叶村。
被告泰兴市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健与被告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泰兴市第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泰兴市基础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虞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国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