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东方工业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1762号
申请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石桥镇石龙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68480456XR。
法定代表人:董方国,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市东方工业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软件园20号楼302室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186475247。
法定代表人:王付刚,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软件园2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X0791469XX。
法定代表人:朱庆益,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新力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东方工业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50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案件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东方工业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丁秀春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振龙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