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

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滨州**和钢结构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民终13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科教软件园20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铜山县,现住山东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西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上诉人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方公司)、滨州**和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金属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168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和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一审法院邮寄的两份开庭传票,一份开庭时间为2022年10月13日上午9时,一份开庭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上午9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一审法院已明确告知**和公司具体的开庭时间。据此,一审法院送达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1681民初41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无锡市东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滨州**和钢结构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92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商龙龙 书 记 员 王 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