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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景龙塑料制品厂与无锡市***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314号 原告:玉环景龙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清港镇学**希望小区二巷4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枫隐路东氿壹号花园73幢308**1-2层商业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业路901弄98号3层Y区346室。 原告玉环景龙塑料制品厂与被告无锡市***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陈畑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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