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1449号
申请人:上海捷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沨泾镇环东一路65弄13号2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80376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枫隐路东氿壹号花园73幢308**1-2层商业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6958147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捷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申请人上海捷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价值160288.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捷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160288.5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远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