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盛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扬州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756号之二 原告:合肥盛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与大禹路交口西北角佳海工业城一期G区39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绿地商务广场(江阳西路109-1号)4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 被告: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正文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正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京路588号嘉乐城生活广场1幢11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盛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正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盛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盛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盛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