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003民初756号之二
原告:合肥盛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与大禹路交口西北角佳海工业城一期G区39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绿地商务广场(江阳西路109-1号)4幢306室。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
被告: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正文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正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北京路588号嘉乐城生活广场1幢11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盛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正捷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盛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盛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盛皓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