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5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常福街道正文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沙绿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望城经济开发区同心路01号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绿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12民初3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11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长沙绿地星城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于11月10日、1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投资理财)、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分别于11月21日、11月22日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登记情况;于11月25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有可供执行金额;于12月6日约谈被执行人公司法务询问相关情况;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上述查询、调查等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请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1月6日,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860261.72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等,上述费用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程 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