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凯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03民初8756号 原告:苏州凯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二郎巷31号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08813213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福街道正文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8888151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言二,上海深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凯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吉公司)为与被告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以(2022)浙0203民诉前调7283号进行诉前登记。期间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被告新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言二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9928.65元,并偿付利息损失(自2022年5月12日起以349928.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新华盛公司当庭答辩称,1.(2022)浙020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并未对原告起诉的保修金金额及支付条件进行认定,故原告应当补充提供双方之间的合同,以确认保修金的金额以及是否具备支付条件。2.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没有依据。3.就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款问题,双方达成过以房抵债协议,但是原告没有将房屋登记人员的信息落实,故协议未继续履行,被告认为该协议具备履行条件,被告可以交付房屋,该部分款项无需支付。4.被告未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是因为原告施工存在瑕疵,给被告造成了损失,发包方对被告进行了扣款,相关诉讼正在进行中。被告因准备不及,在本案中不提出反诉,将会另案主张损失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8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EPS及匀质板线条装饰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委托原告就宁波***家漕牛奶场1#地块项目外墙EPS及匀质板线条生产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工期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完工,每栋楼工期30天,耽误一天,罚款2000元/天。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总价50%,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总价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两年后无息返还。后原告依约施工。 2019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抵款对应抵房产值表》一份,就双方合作项目进行对账,其中,案涉工程结算金额为6998572.97元,累计已完成产值为6998572.97元,应付比例80%即5598858.376元,已付3552257.55元,应付未付款2046600.83元,本次支付抵房款1521534元。同日,双方签订《抵房协议书》,被告将位于**中心2号楼1**1303室房屋转让给原告,抵扣工程款1521534元。该房屋已完成过户。2019年11月13日被告付款10万元,2019年11月28日被告付款1.5万元,2019年12月24日被告付款4万元,2020年1月8日被告付款2.5万元。2020年5月11日,案涉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同月13日完成备案。2020年12月11日,被告付款10万元。2020年12月1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抵房协议书》,被告将位于亳州玉徽公馆15#3002室房屋转让给原告,抵扣工程款749401.28元。该房屋已完成过户。2021年1月4日,被告付款10万元。2021年7月2日,原、被告第三次签订《抵房协议书》,拟抵扣工程款85347.87元,然因被告原因未能在约定的2021年8月15日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至今未过户。 2021年11月4日凯吉公司诉至本院,要求新华盛公司支付工程款445451.50元及利息损失117470元(暂算至2021年10月26日,此后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本院经审理作出(2022)浙020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判令新华盛公司向凯吉公司支付工程款445451.50元并支付利息59432.37元(暂计至2021年10月26日,此后以445451.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清日止)。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2022)浙0203民初124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工程价款纠纷业经本院(2022)浙0203民初1248号案件审理,对该案判决书认定的结算金额、竣工验收时间、保修期、保修金返还时间等基本事实,双方并无异议,故原告是否提供双方之间的合同并不影响本案事实认定。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案涉工程于2020年5月11日整体通过竣工验收,结算金额为6998572.97元,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被告应支付总价95%,剩余5%作为保修金两年后无息返还。案涉工程的保修期于2022年5月11日届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5%保修金349928.65元。被告逾期返还的,原告有权主张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利息利率无依据,本院调整至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双方第三次抵房协议未履行,致双方以房抵债协议目的未实现,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原有债务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在保修期内向原告提出过质量问题,但损失的具体金额尚未确定,将另案主张,不在本案中提出反诉。本院在本案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行厘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苏州凯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9928.65元及利息损失(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12日计付至实际履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苏州凯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6549元,减半收取3274.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70元,均由被告新华盛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钱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