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路北黄山路西。
法定代表人:章长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九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新亚大厦1311室。
法定代表人:陈彦卉,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新沂市阿湖建材厂,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阿湖镇桃岭村。
法定代表人:陈怀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九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新沂市阿湖建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5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8元,减半收取3304元,由上诉人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单雪晴
审判员 苏 团
审判员 崔金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梦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