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1民初5145号
申请人:徐州九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新亚大厦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1NU05P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路北黄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002131211P。
法定代表人:章长河,该公司总经理。
徐州九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九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7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金融机构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