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5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蓝海**楼**。
法定代表人:章长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
上诉人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伟巍
审判员孟娟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