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3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5日生,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执行人:徐州江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长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江山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商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未偿还垫付款为由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立案标的额为8773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19年1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限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
2、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本院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无果。
4、2019年6月14日与本案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无法提供进一步的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5、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勇
审判员***
审判员*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