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苏0322民初35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拓胜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沛城煤矿、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拓胜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拓胜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拓胜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沛城煤矿、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8元减半收取为2594元,由原告江苏拓胜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航
书记员 樊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