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2民初7972号
原告:***,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广群,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赛夫特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平路(邳州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许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立左,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永法,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
原告***与被告徐州赛夫特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周永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林
审 判 员 代 苗
人民陪审员 杨红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孙开增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