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382执3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申请执行人*****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382民初4666号民事调解书:一、***、***赔偿*****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损失65000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付清。二、本案纠纷就此了结。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同意将其在邳州市铁富人民法庭已经执行到位的59860元转入本案作为执行款。二、被执行人***、董兴兰自2019年5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至偿还清本案全部本息时止。如果履行期间被执行人***、董兴兰有较大的收入时,应提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三、还款日期为每月月底前。四、如果被执行人***、***有一期不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随时可以按原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息对剩余部分一并申请恢复执行。五、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六、因上述还款所需时间较长,且本案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由于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0382执346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银
审判员杲远
审判员*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