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富民初字第1396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41612—X。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路**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乾,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拓胜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17928—3。
住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邢楼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中矿科光机电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中矿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拓胜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拓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本诉被告江苏拓胜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了反诉,本院依法受理了本诉被告江苏拓胜公司的反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两案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反诉原告江苏拓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江苏拓胜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反诉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反诉原告江苏拓胜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由反诉原告江苏拓胜矿山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杰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余正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