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02民初1004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瑯环乡桃园村6组44号,住,居民身份证513401198810153437。
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住地:江苏省徐州沛县河口镇人民路南侧11号。
法定代表人:***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杨家沟,居民身份证320322196208033853。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列平诉被告***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413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