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初字第14403号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储小区9号楼2-409室。
法定代表人:王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明,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建,男,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造师。
被告(反诉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208号万境财智中心北栋24层。
法定代表人:宁和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男,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吉,男,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康苑公司)与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康苑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明、宋卫建及被告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刘汉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康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支付合同内工程款合计13273925.7元(劳务13055931.66元、水电217994.04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2、判令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承担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5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的延期付款利息816346.43元以及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延期付款利息;判令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2011年12月2日,我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订立《劳动分包合同》(合同编号:LSZYFB-2)以下简称“一标段”,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将天津岭上庄园一期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的3001#-3004#栋,3018-3019#栋、2040#-2061#栋土建工程,以扩大劳务大清包的形式发包给我公司施工,共28栋,总建筑面积约7500㎡,工程总造价为6465000元。承包方式为劳务大清包即包工不包工程主材用料,包周转材料和辅助材料,包施工所需一切机械设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要求,增加了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施工内容。我公司按质、按时的完成了所有工程项目并已交工使用。经竣工结算金额为:15449328.97元。二、2012年6月11日,我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LXDYQEB-2),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将天津市五矿正信林溪地项目西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的B001-B034栋(共计34栋)土建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发包给我公司施工,总建筑面积6500㎡,工程总造价为5687500元。承包方式是劳务清包即包工不包工程主材用料,包周转材料和辅助材料,包施工所需一切机械设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要求,增加了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施工内容。我公司按质、按时的完成了所有工程项目并已交工使用。经竣工结算金额为:10307776元。三、2012年11月1日,我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23YE/BJ-LXD(3)-002),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将天津市五矿正信林溪地项目西一期三标段总承包工程的17栋土建工程(C018栋-C034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发包给我公司施工,总建筑面积约3250㎡,承包方式是劳务清包即包工不包工程主材用料,包周转材料和辅助材料,包施工所需一切机械设备。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要求,增加了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施工内容。我公司按质、按时的完成了所有工程项目并已交工使用。经竣工结算金额为:3612546.17元。三期工程因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原因至今令我公司无法正常施工作业,严重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造成我公司承受巨额经济损失。四、2012年8月17日,我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订立《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TMGJYQEBSD-1),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将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西地块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B001-B034共34栋别墅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要求,增加了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施工内容。我公司按质、按时的完成了所有工程项目并已交工使用。经竣工结算金额为:1195921.24元。第一、第二及第三标段及水电结算总金额合计:30565572.38元。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仅分次给付17291646.68元,尚欠13273925.7元。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但至今未果。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行为已经给我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特提起诉讼,请求贵院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辩称,根据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结论以及结合我公司的付款明细,我公司不拖欠徐州康苑公司的工程款反而超付了,因此不存在返还工程款的问题。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我公司与徐州康苑公司签订的《天津市五矿正信林溪地西一期三标段总承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23YE/BJ-LXD(3)-002)、《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TMGJYQSBSD-1);2、请求判令徐州康苑公司向我公司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983508.59元;3、请求判令徐州康苑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共计3300000元;4、请求判令徐州康苑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元;请求判令由徐州康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费用共计6303508.59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我公司因建设天津岭上庄园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一标段”)的需要,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由徐州康苑公司中标。双方于2011年11月23日签订了《天津岭上庄园一期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LSZYFB-2),合同约定由徐州康苑公司以劳务大清包的形式承建3001#-3004#栋,3018#-3019#栋、2040#-2061#栋土建工程。合同约定工程于2011年11月7日开工(以招标人的书面通知为准),竣工2012年9月30日,总日历工期316天(含节假日)(4.1条);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推迟一天,乙方需按5000元/天向甲方缴纳延期违约金(4.2条);保修金额为结算款总额的3%,在结算中扣留,在保修期限中不计保修金利息,保修期届满时(保修期限为二年),余额十日内一次性付清(13.2条);因乙方未及时支付工资和材料款项,引起诉讼案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14.6条)。2012年3月,我公司因建设天津市五矿正信林溪地项目西一期二标段工程(以下简称“二标段”)的需要,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由徐州康苑公司中标。双方于2012年4月23日签订了《天津市五矿正信林溪地项目西一期二标段工程总承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LXDYQEB-2),合同约定由徐州康苑公司以劳务大清包的形式承建B001-B034栋土建工程。合同约定总工期不超过407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5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2013年6月11日(4.1条);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推迟一天,乙方需按5000元/天向甲方缴纳延期违约金(4.3条);保修金额为结算款总额的5%,在结算中扣留,在保修期限中不计保修金利息,保修期届满时(保修期限为二年),余额十日内一次性付清(13.2条);因乙方未及时支付工资和材料款项,引起诉讼案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14.6条)。同年7月10日,我公司将二标段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徐州康苑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为196元/㎡(含税价)。2012年9月,我公司因建设天津市五矿正信林溪地项目西一期三标段工程(以下简称“三标段”)的需要,经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确定由徐州康苑公司中标。双方于2012年10月26日签订了《天津市五矿正信林溪地项目西一期三标段总承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23YE/BJ-LXD(3)-002),合同约定由徐州康苑公司以劳务大清包的形式承建C018栋-C034栋土建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工期共计425日历天(4.1条);独栋别墅含税综合单价946元/㎡,税率5.1%,税金由甲方代缴代扣(5条);保修金额为结算款总额的5%,在结算中扣留,在保修期限中不计保修金利息,保修期限届满时(保修期限为二年),余额十日内一次性付清(13.2条);因乙方未及时支付工资和材料款项,引起诉讼案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14.6条)。同年12月5日,我公司将三标段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徐州康苑公司施工,双方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TMGJYQSBSD-1),合同约定含税综合单价为196元/㎡(含税价)。在三标段的合同签订后,徐州康苑公司拒不接受发包人指令,拒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工程自2012年12月1日开工至今仍未完工,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公司认为徐州康苑公司已没有能力及意愿完成该标段的工作,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三标段合同。2014年1月,徐州康苑公司向我公司报送了一、二、三标段的工程竣工结算书,我公司经过审核后,确认上述工程共完成产值15374715.7元。2014年1月25日,该审核结果经徐州康苑公司签字确认。结算金额扣除质保金、税金及罚款后,我公司只需支付徐州康苑公司工程款14552756.09元,但我公司已支付了17536264.68元,因此徐州康苑公司应当向我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983508.59元。在上述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因徐州康苑公司的原因导致一标段工期延误478天(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1年11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1月9日,实际工期794天)、二标段工期延误182天(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2年8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4年3月19日,实际工期589天)。因此徐州康苑公司应当向我公司支付工期违约金3300000元。因徐州康苑公司未及时支付材料款项,导致材料商向法院提起诉讼,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0000元。综上所述,徐州康苑公司已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徐州康苑公司对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反诉辩称,不同意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反诉请求,合同三标段不能履行是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从现有证据可以看出,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不存在超付的情况。不管超期还是三标段未能竣工都是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单方面造成的,造成的诉讼费、违约金的问题是因为五矿二十三冶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我方不应承担违约金和反诉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2011年11月23日,徐州康苑公司(承包方、乙方)与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包方、甲方,后更名为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二十三冶北京公司)签订编号为LSZYFB-2号天津岭上庄园一期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天津岭上庄园一期工程项目总承包工程的3001#-3004#栋、3018#-3019#栋、2040#-2061#栋土建工程,以扩大劳务大清包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建筑面积约7500平方米(共28栋,建筑面积以最终结算为准)。承包方式:劳务扩大清包即包工不包工程主材用料,包周转材料和辅助材料,包施工所需一切机械设备,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文明施工。承包范围:根据图纸及工程规范等要求完成所有工程内容(除甲方与业主指定分包工程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土建、临时设施、临时用水电部分等。业主直接发包工程及甲方分包工程不在报价范围内,但需提供配套服务,费用包含在总价包干部分中。施工工期:2011年11月7日开工(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2011年12月31日基础完,2012年4月30日主体完,竣工2012年9月30日,总日历工期316天(含节假日)。工期延误:因重大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如冰灾、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原因引发的灾害)以及省、市政府通知的停工,经甲方现场代表签证认可,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延期竣工和延期交付使用的违约责任。因停电、停水、停工待料影响乙方不能按原计划正常施工的情况发生时,连续超过48小时的,超过部分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工期相应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每推迟一天,乙方需按5000元/天向甲方交纳延期违约金,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违约金直接在最近一次进度款中扣除。为确保工期按期完成,对各关键节点进行进度考核,按甲乙双方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乙方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的,每延迟一天,罚款5000元,该款在相应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工程承包价格:承包单价:独栋别墅为862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总价(暂估)为6465000元。(总价以最终结算为准),该合同对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进一步进行了约定。合同5.2.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现场等单项变更总包价不超过3000元时(包括增加和减少)只作技术洽商不作经济洽商,即结算时不调整工程劳务造价,反之则需调整;工程变更洽商价款的审核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办理结算时按照本协议约定调整;除以上约定可调整合同价款的项目外,合同价款一次性包干,不再调整。合同约定:施工合同外所发生计时用工一律按100元/工日进行计算。合同5.5建筑面积的计算:按天津市定额计算规则。5.6合同价款不含税。合同第六条付款方式:6.1本工程无预付款;6.3每月按项目部、工程部审批的进度计划要求完成,按当月实际完成劳务分包工程量的75%支付工程进度款,如不能按计划完成,则只支付当月实际完成劳务分包工程量55%的进度款;6.4工程全部竣工且验收合格后,施工进度和质量达到合同的要求,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劳务分包产值的80%;6.5工程整体竣工后进行结算,结算完成后30天内,付款至本工程结算额97%;6.6剩余结算总额3%为保修款,保修期满2年后扣除维修费用后一次性支付;6.7最终结算:最终结算在乙方完成所有合同内的工作内容,且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相关配合的竣工资料(包括结算资料)符合甲方要求,在乙方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办理最终结算时,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应在通知发出的十日内派出专人与甲方接触办理最终结算。7.1.15甲方指定蔡业祥为项目执行经理并为甲方驻工地现场代表,按要求行使合同及合同约定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7.2.2乙方指定刘成前同志为该项目施工队长,按要求行使合同及合同约定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7.2.17设计变更、施工遇停水、停电情况(连续48小时以内)和冬季雨季节性施工等均不调整工期(工程量、结构形式发生大的变更除外)。7.2.1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返工,修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按照实际发生量进行赔偿。10.1甲方负责提供商品混凝土、钢筋、水泥、砂、石、豆石、砌体材料…….除此以外的所有用料和机械均由乙方自行负责。11.1合同履约保证金为10万元/标段。11.2保证金的返还:履约保证金待合同内容结构封顶经验收合格后退保证金10万元,其他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履行完成合同全部内容后随最近一次拨款扣除全部罚款,无息返还。退还时,中标人应向招标人出具无外欠债务的承诺或提供外欠债权人出具的不向招标人追索的承诺。12.1乙方在工程竣工前二十日,应将验收日期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及监理方,并提交验收文件和资料。13.1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保修范围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保修期从甲方综合验收完毕并取得备案证明书时间开始计算起二年为限。13.2保修金为结算总额的3%,在结算中扣留,在保修期内不计保修金利息,保修期届满时(保修期限为二年),余额十日内一次性付清。13.3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质量责任终身责任制。合同第十四条违约责任:14.1因乙方原因不能在约定的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内竣工的,每延误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延误累计达30天以上,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必须在10日内无条件退场,乙方将向甲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将拒绝支付所有未付和未结算的工程款,并追究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甲方不解除合同的,每延误一天,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应继续履约,合同约定的阶段工期发生延误,不论总工期是否延误均按本项追究乙方延误工期的责任。14.2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天津市优良工程”,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价款5%违约金。14.6因乙方未及时支付工资和材料等款项,引起诉讼案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元/次。14.8乙方没有按期完成承包工程或者工程竣工验收非因甲方原因每拖延一天,乙方按5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2012年4月23日,双方又签订编号为LXDYQEB-2天津市五矿正信林溪地项目西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就B001-B034栋(共计34栋)土建工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建筑面积约6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最终结算为准),合同关于承包方式、承包范围、工期延误、洽商变更、工程保修、竣工结算、建筑面积的计算、违约责任的约定与LSZYFB-2号天津岭上庄园一期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合同》基本一致,其中不同条款为:承包单价875元/建筑面积平方米;施工工期总工期不超过407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2年5月1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基础全部施工完毕:2012年6月30日;主体封顶施工完毕:2012年10月25日;外檐施工完毕:2013年5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备案:2013年6月11日。付款方式:本工程无预付款;基础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估值的50%;主体封顶完成并验收合格,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估值的50%;外檐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估值的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备案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0%;工程结算完成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后,累计支付至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金额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2年后扣除维修费后一次性无息返还;按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且修复全部质量缺陷并得到发包人或委托管理人书面确认后无息支付余款。合同履约保证金20万元/标段。
2012年7月10日,双方签订编号为TMGJYQEBSD-1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林溪地一期二标段总承包工程(B001栋-B034栋)水电安装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上述34栋别墅水电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为一次性包干,甲方为乙方仅提供住宿房屋和食堂(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房租总价的25%,费用为甲方与房屋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中的总价,按实际使用面积分摊,每半年支付一次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内需所有设施、水电费由乙方自理)。工期为2012年7月11日开工(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以甲方项目部要求进度为准,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价款,含税综合单价196元/平方米。合同对于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等约定与上述劳务分包合同基本一致。保修金为5%,保修期满2年后扣除维修费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2012年10月26日,双方就天津市五矿正信林溪地项目西一期三标段总承包工程签订编号为23YE/BJ-LXD(3)-002号《劳务分包合同》,约定17栋土建工程(C018栋-C034栋)以劳务清包的形式承包给乙方施工。建筑面积约325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最终结算为准)。承包方式、违约责任、竣工结算、工期延误、保修期及保修金的比例及支付等条款与一标段、二标段基本一致。其中不同部分为:施工工期:基础施工全部完61天(日历天);主体封顶全部完166天(日历天);外檐施工全部完138天(日历天);施工验收合格60天(日历天);竣工工期共计425天(日历天)。各节点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工程承包价格:独栋别墅含税综合单价946元/平方。税率5.1%,税金由甲方代缴代扣。合同履约保证金10万元。
2012年12月5日,双方就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林溪地一期三标段总承包工程(C018栋-C034栋)水电安装工程项目签订编号为TMGJYQSBSD-1号《专业分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上述17栋别墅水、电安装所有工程(除承包人与业主指定分包工程外),包括所有基础、主体结构、维护性结构、各种构筑体、零星构件、雨棚、女儿墙、各种预留洞孔、室内等所有一切给排水、消防、采暖、通风、强弱电安装预留、预埋与安装工作。开工日期:2012年12月1日开工(开工时间最终以承包人之开工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14年1月31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426天。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合同价款,含税综合单价196元/㎡,总造价六十三万七千元(暂估)。合同对于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等约定与上述劳务分包合同基本一致。保修金为5%,保修期满2年后扣除维修费后一次性无息支付。
上述合同签订后,徐州康苑公司进场施工,上述各个标段施工均存在工期延误问题,第一、第二标段及二标段水电安装工程实际施工完毕。就延期竣工时间,双方确认一标段实际竣工日期2014年1月9日,一标段工程延期竣工478天双方无异议,二标段工程延期竣工时间182天双方无异议。就工期延误原因,徐州康苑公司主张系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责任造成,其向本院提交签证单、屋面瓦配色要求、发货单、工程变更图纸通知书、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检验报告、出库单、申请报告、现场返工照片、回复函予以证明。其中:在工程经济技术签证单中,徐州康苑公司提出一期一标段外檐施工缓慢导致工期延长、一期一标段门窗付框未安装门窗不能收口导致工期延长、一期一标瓦屋面工程工期延误导致工期延长;在工程变更图纸通知单中存在多项图纸变更及施工方案的变更,包括根据甲方要求,室外台阶基础变更方案、地面工程变更增加卫生间第一道防水层增加水泥砂浆保护层等。2012年12月10日,徐州康苑公司向五矿二十三冶北京公司林溪地项目部提交《申请报告》,称因外檐施工工序影响我方工程付款结点,无法结算,工期延长造成资金回收困难。二期付款方式,工程款节点、完成主体封顶34栋,支付至已完合格工程量的50%......一期外檐工序影响我方工程无法结算,同意借款200万元。蔡业祥在该申请报告上签字。2013年1月7日,徐州康苑公司再次向项目部提交《申请报告》,要求借支工程款。后五矿二十三冶北京公司向徐州康苑公司借支了部分工程款。在2014年2月27日,该公司向徐州康苑公司发出的《回复函》中,对部分问题进行了回复,其中涉及工期延误问题:3、项目补偿架子管费用。回复: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架租赁费补偿问题。2012年我项目部已对其进行了补偿2个月的外脚手架租赁费用;2013年受外檐队伍延期影响部分,项目部已给予了相应补偿。6、拖延工期补偿。回复:工期延误产生的相关费用,我方已按合同给予调整结算。在主材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徐州康苑公司提交天津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中委托人为刘军玲,检验项目为管道混凝土用砂,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经核实,刘军玲时任五矿二十三冶北京公司涉案项目的技术员;天津市北辰区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的《钢材检验报告》,委托单位为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岭上庄园一期二标工程,检测结果为该批钢筋依据相关标准,重量偏差项目经检验评定不合格,该钢筋不能用于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抽样单位为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见证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庭审中,刘军玲对水泥钢筋是否由其送检、是否由其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委托检验接受当庭电话询问,其答复称主材有规定必须送检,我是送到北辰区的实验室,天津市建筑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是否送检过记不清了。对于送检是否有公司盖章手续,其答复称不用,有检测费,没有书面合同。
徐州康苑公司主张因上述甲供主材不合格,导致其返工并造成返工损失108万元,其提交了员工工资表及考勤表,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就主材须检验合格才可进场施工,徐州康苑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北京公司均予以认可。徐州康苑公司称因为要抢工期,所以部分主材在检测报告未作出来便实际使用了。
2013年12月23日,因拖欠建筑物资租赁费,陈志成起诉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要求给付租赁费1983177.98元及违约金,并申请保全查封该公司银行账户。就该案,2014年1月22日,五矿二十三冶北京公司与天津市陶德利建材销售中心签订《和解协议书》,确定最终付款金额260万元。徐州康苑公司主张因五矿二十三冶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多承担租赁费本金之外的违约金616822.02元,双方均主张系对方责任导致诉讼并均要求对方承担合同约定的涉及诉讼的违约金2万元。
三标段土建工程及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2014年9月28日,五矿二十三冶北京公司向徐州康苑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内容为: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岭上庄园一期三标段暂处于停滞状态。而生活区大临10月份即将到期,我部决定不对生活区大临续租。请贵单位综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把大临内相应的物质与设备等撤出,或者与村里自行协商解决。徐州康苑公司项目负责人刘成前答复:同意,但结算问题给予答复。后三标段未实际施工完毕便撤场,双方均同意解除三标段分包合同。
就已付工程款,徐州康苑公司认可收到17201202.87元,五矿二十三冶北京公司主张支付17536264.68元,经本院庭审中核对,争议的差额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主张主要系大临生活区的水电费,该水电费不是实际发放徐州康苑公司而是直接缴纳,其主张该生活区只有水电总表没有分表,徐州康苑公司作为两个施工队之一应合理分摊上述费用。
就徐州康苑公司主张的保证金34万元,其中4万元系现金支付双方并无异议,剩余30万元实际未付而是通过在应付工程款中暂留的方式未发,双方对此予以认可。根据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提交的付款明细,30万元暂留的保证金已经实际发放徐州康苑公司,剩余现金4万元的保证金尚未退还徐州康苑公司。
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提交2014年1月25日,对林溪地西一期1、2、3标段已完产值的双方签字,其中合同已完产值14249277.41元,合同外产值1125438.29元,合计15374715.70元。在该单子上无双方公司盖章,徐州康苑公司为刘成前签字。
诉讼中,因双方无法就涉案工程造价达成一致,且就工期延误原因及工期延误具体影响的天数存在争议,经徐州康苑公司申请,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同意,本院委托北京赋佳慧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6年12月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意见为:土建涉案工程总造价15717007元,其中不确定内容1637743.20元;水电安装工程总造价1325897.29元,其中不确定部分为21928.57元。本工程土建及水电工程涉案金额共17042904.29元,其中不确定金额为1659671.77元。该鉴定意见作出后,双方在异议期内均提出异议,该机构于2017年3月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补充)》,鉴定意见为:原造价鉴定金额17042904.29元。本次调整金额为-396599.95元。其中确定部分为-396599.95元。调整后造价鉴定金额为16646304.34元,其中确定部分为14986632.57元,不确定部分为1659671.77元。涉案工程总造价为16646304.34元。
庭审中,经徐州康苑公司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质询。就鉴定中争议的焦点,鉴定人予以了答复。徐州康苑公司提出:1、挑高增加费1185000元未计入。鉴定人答复称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建筑面积按照天津市定额标准计算,在该标准中明确不应对挑高部分按该公司主张调增;2、人工调增费。鉴定人答复称已经按照双方签证单等文件对人工费调增。3、就垫付费用、补偿跳板费用、脚手架租赁费鉴定人已经将该部分计入鉴定意见,已经放入不确定项产值单中。就内墙、天棚腻子未施工项目补偿问题,因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与徐州康苑公司签订的协议为12.5元每平米,该部分系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施工,单价14元每平米,对于差价部分已经按照比例计算补偿。五栋地下室取消补偿费已经计入产值单增加的不确定项之中。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并告知双方,鉴定机构仅对涉及上述项目计算数额进行的调整不再组织再次质询,双方均表示同意。对于工期延误责任,鉴定机构明确无法做出。
庭审结束后,鉴定机构于2017年6月26日根据庭审双方质询的情况出具最终意见书,最终鉴定结果调整后为1、确定项所涉工程造价为:15335126.56元;2、不确定项所涉工程造价如下:2.1土建
2.1.1不确定项-经济技术签证结算(不足3000元项目):37871.74元
2.1.2不确定项-关于内墙腻子、天棚腻子扣减费用:91630.50元
2.1.3不确定项-关于产值单的内容:
2.1.3.1原鉴定结果中已包含的项目(金额为产值单与原鉴定结果的差额):-53666.01元
2.1.3.2原鉴定结果中不涉及的项目(产值单中增加的内容):317035.58元
2.1.4不确定项-挑空间面积所产生的费用:2092418.58元
2.1.5不确定项-关于工程经济技术签证中外架、塔吊及垂直运输费用补偿的问题:
2.1.5.1依据经济技术签证单:1006915.20元
2.1.5.2依据产值单:103250.00元
2.1.5.3依据三方协议:83424.00元
2.1.6不确定项-关于《处罚通知单》罚款5000元的问题:-5000元
2.2水电安装
2.2.1不确定项-二标段采暖工程:236412.47元
2.2.2不确定项-三标段采暖工程:117531.40元
2.2.3不确定项-二标段现场踏勘增加合同外洽商:15062.45元
2.2.4不确定项-三标段现场踏勘增加合同外洽商:6866.12元
2.2.5不确定项-二标段经济技术签证结算(不足3000元项目):400.00元
2.2.6不确定项-三标段经济技术签证结算(不足3000元项目):6940.00元。
本院认为,徐州康苑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北京公司签订的涉案工程的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五矿二十三冶北京公司为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分支机构,相关权利义务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同意予以承担,徐州康苑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一、涉案工程最终造价数额;二、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对应的违约责任;三、已支付工程款数额。
对于工程最终造价,鉴定机构已经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异议后的鉴定意见书补充及庭审质询后最终鉴定意见,其中确定项所涉工程造价为15335126.56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不确定项,经庭审质询及鉴定机构的说明,2.1.1中37871.74元2.2.5中400元,2.2.6中6940元均为单项不足3000元的技术性洽商,结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应进行工程价款的调整,对此本院不予以计入工程造价总价;除2.1.4不确定项-挑空间面积所产生的费用2092418.58元外,其余部分均有双方签证、现场踏勘予以确认,本院依法予以计入,上述项目已经包含徐州康苑公司主张的人工调增费、垫付费用、补偿跳板费用、脚手架租赁费及天棚腻子、内墙腻子补偿费及取消地下室补差费,对此本院不再予以赘述。在不确定部分中争议的最大焦点仍为2.1.4挑空间费用,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建筑面积按照天津市定额标准计算,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该标准不对挑高部分调增费用,而在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中亦明确标明了挑高内容而徐州康苑公司在施工时并未就该部分作为综合单价外增项提出异议,综上,对于该部分费用不应计入工程总造价中,对于2.1.5项下三小项经询问鉴定机构为并行包含关系,本院将2.1.5.1计入总造价。综上,涉案工程总造价在扣除上述两项后应为17067914.27元。
对于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违约责任承担。双方均认可工期存在延误,在工期延误原因鉴定无法作出的情况下,依照双方向本院提交的工期延误原因相应的证据,在一标二标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非徐州康苑公司原因,如外檐施工队伍进度缓慢、主材存在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因外檐施工队伍、主材均系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分包和提供,该问题应为可归责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情形,因此其反诉要求徐州康苑公司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同时,鉴于延期竣工的时间较长,仅有上述证据,无法确认对延误工期的具体天数的影响,即除了因可归责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的上述情形外,是否有因为徐州康苑公司自身施工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工期延误五矿二十三冶公司须对徐州康苑公司承担违约金的内容。因此对于徐州康苑公司要求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的本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就履约保证金34万元一节,其中30万元系暂留工程款非实际支付,且在施工过程中已经实际发放,五矿二十三冶公司须返还徐州康苑公司的保证金数额为4万元。
就未按期支付租赁方租赁费诉讼多支付的违约金616822.02元一节,虽然根据本案双方合同约定,建筑物资应由徐州康苑公司提供,但与设备租赁相对方签订合同的主体为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虽租赁费最终应由徐州康苑公司承担,但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建筑物资租赁方付款本身的行为才是导致违约金616822.02元发生的原因,而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已经将该笔款项计入已付徐州康苑公司的已支付款项中,对于该部分损失,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应当予以赔偿,鉴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将该部分直接计入已付工程款且徐州康苑公司诉讼请求将该部分也直接计入主张的工程款范围,本院将该笔损失直接计入工程款范围,不再单独列项。对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要求徐州康苑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涉诉违约金2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涉诉相对方主体并非徐州康苑公司且本院已经认定由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承担扩大的违约金损失,对于徐州康苑公司要求五矿二十三冶公司承担涉诉违约金的本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就已付工程款数额,双方无争议部分为17201202.87元,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主张已支付的17536264.68元差额部分主要为水电费平摊但并无徐州康苑公司核对确认,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涉案工程质保期已经届满,因此五矿二十三冶公司须支付徐州康苑公司工程款数额为17067914.27+616822.02元-17201202.87元+40000元=523533.42元。
就徐州康苑公司主张其诉讼请求中包括二次返工费用108万元,徐州康苑公司仅提供了该公司自行制作的工资及考勤表,而鉴定中无法对该部分予以认定,因此按照现有证据对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对于工期延误、结算数额、已付款数额均存在巨大争议,而按照本案确定的造价金额,除去双方争议的诉讼损失部分,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已经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此对于徐州康苑公司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均同意解除三标段分包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五十二万三千五百三十三元四角二分;
二、驳回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解除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五矿正信林溪地项目西一期三标段总承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23YE/BJ-LXD(3)-002)及天津天马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林溪地一期三标段总承包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TMGJYQSBSD-1);
四、驳回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二十五万四千三百元(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十二万七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由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十二万七千一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人出庭费三千元(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元,已交纳;由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十万六千三百四十元(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五万三千一百七十元),由徐州市康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十万二千一百四十六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四千一百九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费五万五千九百二十五元(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 铸
人民陪审员 汉 青
人民陪审员 史金凤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冯梦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