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申1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第三人):徐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幸福路北十四巷******。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飞,江苏沭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黔西南州绿宇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新区神奇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吴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华能鑫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南湖新村**团********iv>
法定代表人:穆华,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徐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黔西南州绿宇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宇公司)、贵州华能鑫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租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以各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绿宇公司、华能租赁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常礼贵
审判员 虞 斌
审判员 尚东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舒金曦
书记员彭海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