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瑞茂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华能鑫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黔西南州绿宇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13执28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华能鑫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云峰大道南湖新村A-3二组团B区2栋2单元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369272579X1。
法定代表人:穆华。
被执行人:黔西南州绿宇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新区神奇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457176715。
法定代表人:吴昊,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市瑞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幸福路北十四巷15号2单元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673020604W。
法定代表人:张亮。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贵州华能鑫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绿宇园艺有限公司、徐州市瑞茂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贵州华能鑫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及案件受理费27993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返还中联重科5610塔式起重机,并承担执行费。本院2019年9月1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登记、税务、证券、车辆、不动产、互联网银行信息,现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市瑞茂建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936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对于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中联重科5610塔式起重机的执行请求,根据(2019)黔0113民终7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徐州市瑞茂建筑有限公司并不负该返还义务。同时,因被执行人黔西南州绿宇园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昊现已藏匿,要求返还的设备现不知所踪,因而尚不能返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黔西南州绿宇园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本院2019年12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亮
审判员 王 斌
审判员 周灿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曾晓莲
书记员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