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81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
徐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81民初107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支付徐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欠款111400元,此款于2020年4月1日前给付50000元,余款61400元于2020年7月1日前付清;徐州市**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足额履行,徐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案款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全部履行义务,徐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查明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11266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0381执15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刘杉林
审 判 员 张科学
审 判 员 曹 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雅雯
书 记 员 马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