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381执446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执行人:徐州市瑞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洛阳,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市瑞茂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祁红莉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381执446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中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