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3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华锐中路9号盐城高新技术创业园D2楼(D)。
法定代表人:范兰。
被执行人:北京华夏美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中园二区203号内3号楼九层1915。
法定代表人:腾年保。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3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华夏美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934号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北京华夏美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夏美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夏美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华夏美泰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宁 群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