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5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双新路11号。
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南宁路6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鲁0285民初38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42853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由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鲁0285民初383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会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