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1902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阜宁县***冒港村三组50号,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1)苏0903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10346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