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03执1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4日生,汉族,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阜宁县***冒港村三组50号,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903民初8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向原告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交付Q235B5.0*1500*6000开平板28.22吨、Q235B4.0*1500*4710开平板28.53吨、Q235B6.0*1500*6000开平板28.37吨;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全部供货完毕后五日内向原告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合同编号为2020-07-17的钢材供货合同中约定的全部供货总和的增值税发票;原告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增值税发票十五日内向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货款(具体金额为: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已供应的货物重量-已支付的货款金额计算);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全部履行上述供货义务后,原告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放弃要求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二、如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履行全部供货义务,则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应在2021年5月18日前退还原告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多支付的货款(具体金额为:原告已支付的预付货款170000元-已供货的重量×合同约定的单价),并承担合同总金额343033.60元按5%计算的违约金17151.68元,及第一款约定的未供应货物总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未供应的货物重量)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的违约责任。三、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或捺印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被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已当庭给付,诉讼费不再另行退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 1、2022年7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2、2022年7月18日,2022年10月24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2022年10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J×××**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车辆下落不明,2022年9月3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区金色水岸花园××室、××区金色水岸花园××室房产,2022年10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盐城市××县××办事处××村××房产,不便处置,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2022年10月26日,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线索。 4、2022年11月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失信惩戒。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费。 5、2022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