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124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24民初163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调解书确认:被告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43000元。因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于2022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期履行。
经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大数据办案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明:
一、被执行人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有零星存款,本案已予以轮候冻结;查询了被执行人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保险、工商登记、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二、轮候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国网山东电力济南分公司的债权;被执行人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人不要求轮候查封;
三、至被执行人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注册住地了解被执行人情况,被执行人所使用的土地为租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此外,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作出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济南玮泉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行为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已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不申请悬赏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143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剩余标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