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2019)兵0601民初2649

原告:段豪昊,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娅,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3734W

法定代表人:胡富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告:章震,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第三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华锐中路**盐城高新技术创业园**(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67638726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段豪昊与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章震、第三人盐城市兰丰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1030日立案。原告段豪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段豪昊撤回起诉处理。

 

 

 

 

                             

 

                    二○一十一十三

 

记员 司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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