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403行审136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平顶山市东安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3005466977X。
法定代表人:赵二顺,局长。
被执行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5665217U。
法定代表人:邢桂华。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平卫人社监察理决字[2018]第16号行政处理决定,由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位星强等18名工人工资,共计1359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平卫人社监察理决字[2018]第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2018年10月29日,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平卫人社监察理决字[2018]第16号行政处理决定,决定对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理:限10日内全额发放在黄金花园5#楼工程中拖欠的内外粉班组位星强等18名工人工资,共计145900元。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期限内支付了10000元,剩余135900元未支付,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主要证据充足,适用法律及行政处理程序均无违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应准予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平顶山市卫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本案提出的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窦平安
审 判 员  张冯现
人民陪审员  张魁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仝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