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民终10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广厦森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880号物资大厦8楼B区0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4A5K2XN。
法定代表人:牛高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兵磊,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5665217U。
法定代表人:邢桂华,总经理。
上诉人平顶山广厦森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22)豫0403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广厦森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平顶山广厦森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红彦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郭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