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78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57号。
法定代表人:邢桂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红旗,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更,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荆山村中心路西。
法定代表人:马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克雷,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优越路东段117号。
法定代表人:齐冠丽,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河南广厦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航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民终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将由广厦公司内部承包人王安心(主要负责低压电与土建部分)与嘉航公司(主要负责高压电部分)合作完成的案涉工程错误单方面归在嘉航公司名下。且二审中广厦公司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系伪证,导致二审错误。二、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嘉航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主张的五五分成协议书是一个无效的协议。因为王安心不是广厦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广厦的股东,更没有相关的委托手续,所以他不能代表申请人来签订协议。二是马红伟不是京能电力安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京能电力安装公司的股东,京能电力公司也没有委托马红伟签订任何的协议。该协议作为京能公司或者嘉航均一概不知。二、京能公司和嘉航公司是挂靠关系,嘉航公司挂靠在京能公司名下施工,本案实际施工人是嘉航公司。施工过程中,没有见到王安心是该项目经理的任何的广厦的授权委托书,广厦公司已经取得相关利润。综上,二审是在大量事实调查基础上所做的裁决,我公司认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广厦公司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嘉航公司借用京能公司资质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而对于实际施工人的嘉航公司的施工范围是本案应当查明,据以作出裁决的重要事实部分。二审中出庭作证的证人魏某在再审审查中自述曾接受嘉航公司代理人李艳涛五万元贿赂而存在作伪证的行为。基于上述情形,对魏某二审中对于施工范围证言的真实性应再审予以查明,且应对魏某和李艳涛是否存在妨害司法行为进行查实,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袁 方
审判员 范书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