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建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3379号
原告:**,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天鹏,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建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南57号十一楼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3449147705
法定代表人:王松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5665217U。
法定代表人:邢桂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娟,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顶山建平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戴远哲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万真真
书 记 员 韩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