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188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荆山村中心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95383105M。
法定代表人:马红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克雷,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中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15665217U。
法定代表人:邢桂华,经理。
关于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4民终1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4359821.77元及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0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两笔银行存款,分别为1186.86元、4980.81元,由于该生效文书可能再审,暂不扣划执行。
三、前往不动产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调查结果为:被执行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财产。
四、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本院向申请人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询问,均不清楚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将被执行公司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
七、已向申请人告知是否需要律师调查令,申请人表示暂时不需要。
2021年12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通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该案件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法院对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标的为4359821.7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广厦集团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河南嘉航电建实业有限公司,并听取了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4民终18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薛 霞
审判员 刘聚海
审判员 刘 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胡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