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860号
原告: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良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烽彬,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霖男,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博,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东锋,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因发生新冠肺炎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上海市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鉴于目前防疫工作的特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邹巧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周佳慧
书 记 员 陈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