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860号之一
原告: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良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烽彬,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霖男,江苏扬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博,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东锋,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立圭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邹巧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佳慧
书 记 员 陈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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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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