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3306号
原告:扬州市邗江区百强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万都五金机电城1-1088。
经营者:于福森住
被告: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渡江南路江南左岸**CD1108。
法定代表人:张良武。
原告扬州市邗江区百强物资经营部与被告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邗江区百强物资经营部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姜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