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003民催7号
申请人: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祥云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凌希,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30327221320693,票面金额为10000元,付款行江苏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申请人为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扬州苑筑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扬州鼎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