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592号之一
原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春色江南丝竹苑****。
法定代表人:李全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东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利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陈 宁
人民陪审员 陈秀芹
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晟瑶
书 记 员 韩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