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59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春色江南丝竹苑****。
法定代表人:李全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东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利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2020年12月30日,原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均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宁
人民陪审员 赵 明
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晟瑶
书 记 员 李安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