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592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春色江南丝竹苑****。
法定代表人:李全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东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利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2020年12月30日,原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均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宁
人民陪审员 赵 明
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晟瑶
书 记 员 李安绮